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如同民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一样,民事诉讼行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进行。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设置,既可以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能力得以补足,又可以使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能力得以扩张,从而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特徴
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特征:
一、诉讼代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就在于通过自身的诉讼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这是诉讼代理人履行其代理职责的前提。在诉讼进行中,如果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其代理资格也随之丧失。
二、诉讼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权是代理行为的依据,诉讼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之际,须有诉讼代理权存在,并且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否则,便不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诉讼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所实施或接受的诉讼行为,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四、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因而,其法律后果自然应当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所谓直接,是指这种法律后果自始当然地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是彼此对立的,由一人同时代理双方进行诉讼,很难保证被代理人的利益真正得到保护,诉讼代理制度也必然因此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而,双方代理的情形在同一诉讼中应绝对予以禁止。
六、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活动虽然要受到代理权和被代理人意志的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代理人完全从属于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独立实施或受领意思表示,相对独立地决定诉讼行为的内容和方式。而且,诉讼代理人还有其自身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不应将诉讼代理人视为当事人的附庸,而应将其看作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