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承担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6年5月1日 (日) 06:07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訴訟承擔''',亦稱'''訴訟權利的承擔''',或'''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日本民事訴訟稱為'''訴訟承受''',德國民事訴訟法稱...”)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诉讼承担,亦称诉讼权利的承担,或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日本民事诉讼称为诉讼承受,德国民事诉讼法称为诉讼承继,系指诉讼进行中, 一方当事人因法定事由,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另一人,由该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承担的本质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了案外人,新当事人要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其代替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诉讼承担有三个前提:一是当事人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正当当事人,二是诉讼正在进行中,三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产生诉讼承担的法定事由,一般都是因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的变更,决定了诉讼承担有存在的必要。民事诉讼法上,诉讼承担的法定事由也会引起诉讼中止或中断。

诉讼承担与当事人变更

承认诉讼承担,其实承认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系属于法院后,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讼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化。

当事人变更有多种原因:

  1. 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正当当事人进入诉讼;
  2. 正当当事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承担诉讼;
  3. 诉讼系属于法院后,构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该种变动反映在诉讼上,也会造成诉讼当事人的变更。上述三种情形,虽然都会产生当事人变更,但是诉讼意义并不相同。

第(1)种情形是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问题。

第(2)种情形虽然属于诉讼承担问题,但是被承担人在诉讼系属中,法的主体资格消灭,由承担人续行诉讼,承担人与被承担人(被继受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相同,所以,诉讼法明确将既判力(执行力)及于承担人和被继受人。这种情况下,并不产生判决效力扩张的问题。

第(3)种情形也是诉讼承担问题,此时,立法才有必要面对是否承认新的权利义务承担人继受原当事人诉讼的问题。

参见

立法例

对于权利义务承担人能否继受原当事人诉讼,日本和德国的态度并不完全相同。前者采当事人继受主义,后者采当事人恒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