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繼受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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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繼受主義承認原當事人的訴訟對實體繼受人有實質的聯繫,承認繼受人與原當事人進行的訴訟所解決的糾紛有同一性,並許可繼受人參加訴訟。

日本法

日本民事訴訟法采訴訟繼受主義的觀點。日本雖然承認繼受人可以參加訴訟,原事主可以退出訴訟,判決的效力擴及於退出的當事人,但是其民事訴訟法所確認的訴訟承擔的發生情形,與德國很相似:

(一)權利轉讓和債務承擔

訴訟系屬中,發生權利轉讓的,受讓人可以介入原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該受讓人本以獨立當事人身份參加訴訟,但是原來的原告或被告在得到其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退出訴訟,判決對已經退出的當事人仍然有效。訴訟系屬中,發生債務人承擔的,在原債務人與債權人的訴訟系屬於法院後,第三債務人受讓債務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使第三人繼受訴訟。原來的原告或被告在得到其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退出訴訟,判決對已經退出的當事人仍然有效。二者的區別僅僅在於,前者是受讓人主動地參加訴訟,後者是債務人被動地參加訴訟。

(二)佔有繼受人,包括接受登記名義移轉的「佔有人」

當事人恆定主義與訴訟繼受主義的區別,主要是看其立法是否許可變更當事人,繼受人可否參加訴訟,原事主是否可以退出訴訟。在當事人恆定的立法規定下,原訴訟當事人不變更,繼受人不參加訴訟,但是判決的效力要及於他;在訴訟繼受主義立法規定下,繼受人可以主動或被申請參加訴訟,原訴訟當事人可以退出訴訟,但是判決的效力及於退出的當事人。也就是說,這兩種情況下,都有必要擴張判決效力的主觀範圍,但是判決效力擴張的方向正好相反。不過,日本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言詞辯論終結後,第三人才繼受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或訴訟標的物的,該繼受人不參加訴訟,但是當事人所獲判決的效力可以直接及於該繼受人。就判決的效力擴張於繼受人而言,這一點與德國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在言詞辯論終結後,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當事人即為恆定,判決效力擴張於繼受人,既判力及執行力及於繼受人。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繼受問題,是訴訟當然停止的事由,應當將該繼受人作為新的當事人引入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