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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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兩種財產保全制度之一,係指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防止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由法院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訴訟標的物所採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是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處分、毀損財產,從而使將來的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通過訴訟財產保全,能夠保證判決在生效後真正得到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款: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必須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將來的生效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主要是指一方當事人有轉移、處分、毀損財產和使財產滅失的行為。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當事人行為之外的,可能會使有關財產毀損、滅失的原因,例如因為氣候變化導致特定的財物變質腐爛。
  2. 採取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僅限於有給付內容的案件,因為沒有給付內容就沒有保全的必要。
  3. 採取訴訟財產保全,通常是根據當事人申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