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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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瞭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手段。

意義

詢問證人是偵查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地揭露和證實犯罪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為了收集證人所瞭解的案件情況,正確核對認定其他案件事實材料。

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據此,詢問證人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有權進行;詢問的地點既可以是偵查機關,也可以是證人的單位或住所;詢問證人時,偵查人員必須出示身份證明,對證人不可以採取拘傳等強制措施迫使證人到公安、檢察機關作證。針對司法實踐中證人常常拒不作證的情形,在做好證人思想工作的同時,要充分考慮證人的人身安全、經濟權益,而我國立法機關也應加強對證人拒不作證的罰則的制定,用法律的方式明確規定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一案有多個證人的應當分別進行詢問,不能把幾個證人集中在一起,採用開座談會、討論會等方式進行詢問,以免證人之間互相影響而“串證”,歪曲客觀事實真相。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8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偵查人員交代完有關法律規定後,應讓證人就他所知的有關案情自然敘述,然後才可就敘述中的疑點進行提問。對證人提問,不能帶有提示性和傾向性,更不允許採取威脅、引誘等違法手段,逼迫證人陳述。詢問未成年證人可以邀請他的父母或教師在場,要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和理解能力進行詢問,詢問地點也可安排在未成年證人熟悉的地方。詢問聾啞證人時,要邀請懂得聾啞手勢的人參加。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為其聘請翻譯。

訊問筆錄

詢問證人,必須製作詢問筆錄。多名證人的案件,應對每個證人單獨製作筆錄。詢問證人筆錄應交證人核對。無閱讀能力的,應向他宣讀。如有錯、漏,允許證人修改、補充。最後認為無誤後,應簽名或蓋章。必要時,也可以要求證人親自書寫證詞。

詢問證人與詢問被害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詢問證人的程序適用於詢問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