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
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居於樞紐的地位,因為任何權利,為發揮其功能,或回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均須藉助於請求權的行使。
特徵
一、請求權係由基礎權利而發生。
例如,債權的本質內容在於有效受領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權則為其作用。請求權雖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債權尚屬存在。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中華民國《民法》第一四四條第二項前段)。
二、請求權是一種指向他人的權利,其特點在於其權利的行使總是牽涉到其他人的行為。
請求權在很多場合基於債的關係產生,但是也會基於物權而產生,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另外,基於身份關係同樣會產生身份法上的請求權,如配偶請求履行同居的義務。同樣,在公法規範之中也設定了各種各樣、為數眾多的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
三、請求權是指要求其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的權利。
在請求積極的作為方面,例如,當住處遭到盜竊入侵的時候,住宅的主人可以向警方提出請求,要求遣派人員到場對竊盜者進行逮捕或驅離。
在請求消極的不作為方面,我們可以基本權利為例。在憲法學上,基本權利的典型意義就是一種防禦性權。具體而言,公民有權要求國家非以法律的規定,不得妨礙其自由表達意見;無法律的授權,不得將人民的財產加以拆遷;非以法定程序,不得任意進入其住宅進行搜索。
眾所周知,社會福利權方面的法律規範主要功能在於資源分配,往往不具備司法可適用性。在社會福利方面,受益人儘管可以請求國家提供相應的福利保障,但是這種典型的公法上的請求權往往不能夠尋求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