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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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詐騙,是指形似賭博的行為,輸贏原本沒有偶然性,但行為人偽裝具有偶然性,誘使對方參與賭博,從而不法取得對方財物的行為。

這種行為成立詐騙罪。即使認為被害人參與賭博是違法行為,其由於“輸”而交付財物屬於不法原因給付,也應得出相同結論。因為詐騙罪的成立並不要求對方的財產處分行為出於特定動機,而且行為人客觀上設置了不法原因;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詐騙行為,被害人不可能產生認識錯誤,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上述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3月12日《關於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的案件應如何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指出:

“對於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賭博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1月6日《關於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指出:

“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並罰。”

這兩個司法解釋似乎將賭博詐騙歸入賭博罪,存在疑問。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