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行爲,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爲。
類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爲的若干規定》(1998年12月3日修訂)指出,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 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爲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爲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構成
- 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 行爲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實施者,絕大多數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秘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 客觀上,行爲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爲。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 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爲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爲規定的處罰方式,一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爲要求制裁。
此外,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