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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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

  1.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送达日期之确定

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