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交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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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交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基於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轉交送達的情況有三種:

  1.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送達日期之確定

負責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