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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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辨認作為一種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了專門規定。

辨認是偵查程序中經常採用的一種手段,對於查明案件真相、核實證據、査獲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

程序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10張。人民檢察院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5人;辨認照片時,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於5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

辨認筆錄

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