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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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即追索權利人行使追索權的過程。

原因

期前追索權的原因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1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定日付款的匯票、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以及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匯票到期日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1. 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産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所以,在票據到期前,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權,而無須待票據到期。

期後追索權的原因

匯票到期後,如果匯票的付款人、承兌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絕支付,或者付款人提示付款時,匯票上所載的付款場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無法進行提示,因而無法獲得付款時,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條件

在已發生匯票到期時被拒絕付款,或者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等情況時,並不能確定地發生追索權。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包括:

拒絕證明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2條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1.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絕證明,是對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證明方式。爲使持票人能夠確實獲得拒絕證明,票據法特別將出具拒絕證明規定爲承兌人或付款人的一項義務,違反該義務時,應承擔由此而産生的民事責任。
  2. 我國票據法第63條規定,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其他有關的證明也可以作爲拒絕證明。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這種證明主要包括:
    1. 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2. 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3. 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3. 我國票據法第64條第1款規定,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産的,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4. 我國票據法第64條第2款規定,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書面通知

我國票據法第66條規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這是追索權行使的附帶條件。

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權,但是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只是賠償金額以票據金額爲限。而如果持票人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約定地址郵寄的,無論追索義務人是否收到或是否按時收到,均視爲已經發出通知,發出時間以郵寄時間爲准。

追索義務人

票據法第68條第1款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他們均爲追索義務人,對持票人承擔無條件給付匯票全部金額的責任。

方式

在同時存在若干個追索義務人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何一個人,作爲追索對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對象,而向一個以上的追索義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還可以不受已經開始的追索權行使的限制,在未實現其追索權之前,再進行新的追索。

追索金額的確定

  1.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 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 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