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我國票據法第61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的過程,就是通常所說的追索。
持票人爲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當持票人爲背書人時,對其後手無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