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过程,就是通常所说的追索。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