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爲。
送達是法院的職權行爲,因此,當事人向法院送交訴訟文書的行爲不是送達。
對象
送達的對象是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送交的是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
送達地址
送達的地址具有恒定性,當事人在後續訴訟和執行程序中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爲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送達回證
- 主條目: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是法院用以證明完成了送達行爲的格式化的訴訟文書。送達回證的基本內容包括:送達法院的名稱,受送達人,送達的訴訟文書的名稱,送達的處所和時間,送達的基本情况,受送達人或有關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送達方式
- 主條目:送達方式
送達方式,是指法院進行送達所采用的方法。送達應當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送達不産生送達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85~92條對送達方式做了規定,具體規定的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
直接送達
- 主條目: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由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送達時,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給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離婚訴訟中,向一方當事人送達時,在受送達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給在身份上既是該方當事人的成年家屬又作爲另一方當事人的人代收)。
受送達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給代收人簽收。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
電子送達
- 主條目:電子送達
電子送達,是指法院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信息化手段,將送達文書的電子版本發送至受送達人的接收終端的送達方式。
隨著社會科技水平的不斷發展,電子技術和手段在人們的生活中發揮著愈加重要的作用,既節約了溝通交流的成本,又提高了文件傳遞的效率。因此,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電子送達確定爲法定的送達方式,奠定了電子送達的合法化地位。
留置送達
- 主條目: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委托送達
- 主條目:委托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託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委託送達,應當是在進行送達的法院自己進行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形下;進行委託的法院只能委託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託其他機構或組織。
郵寄送達
- 主條目: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况下,通過郵局以挂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轉交送達
- 主條目: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基于受送達人的有關情况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轉交送達的情况有三種:
-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 受送達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公告送達
- 主條目: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産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內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法律規定均視爲送達。
效力
送達的效力,是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達後所産生的法律後果。送達的效力因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的內容不同,而有不同的體現。
送達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幾方面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