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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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是公安機關對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緝拿歸案的一種偵查措施。

意義

通緝是公安機關協同作戰的一種形式,也是發動群眾堵截、捉拿逃犯的一種有效措施,有利於及時遏制犯罪。

對象

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的「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對於通緝在案的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處理。

通緝令

通緝應發佈通緝令。發佈通緝令由縣以上的公安機關辦理。

人民檢察院需要通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應提請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的轄區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的管轄區域時,應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佈。全國性的特大案件需向全國發佈通緝令的,應當報請公安部批發通緝令。

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要積極協同查緝。任何公民、企事業單位一旦發現通緝犯都有義務協助公安機關緝拿歸案。

通緝令發出後,如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再補充通報。逃犯被緝捕歸案後,原發佈通緝令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在同一範圍內發出撤銷通緝令通知。

通緝令應明確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年齡、籍貫、衣着、口音、體貌特徵等,並且盡可能附有被通緝人的近照。如果被通緝人攜帶武器逃跑的,應對槍支種類、型號、子彈數量等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