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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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罪名,與單一罪名概括罪名相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複雜,反映出多種行為類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一個罪名,但它包括了拐賣婦女的行為與拐賣兒童的行為,於是可以分解為兩個罪名。只拐賣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僅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兒童罪;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

選擇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種情況:

選擇罪名的特點是,可以包括許多具體行為類型,又避免具體罪名繁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