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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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罪名,与单一罪名概括罪名相对,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只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仅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儿童罪;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选择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种情况:

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行为类型,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