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与单一罪名、概括罪名相对,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只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仅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儿童罪;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选择罪名大致分以下三种情况:
- 第一是行为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了三种行为,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
- 第二是(广义的)对象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对象,如上述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三是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五种行为和三种对象,可以分解成诸多罪名。
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行为类型,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