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
根據法律規定和交易慣例,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股東或者社會公衆予以披露。
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
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準。
決策程序
從實踐中來看,非上市公司章程中通常對關聯交易事項未做約定,而上市公司章程則對關聯交易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决策程序能够减少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機會。
關聯董事、關聯股東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具有關聯關係的董事或者股東應當回避。通過關聯董事、關聯股東回避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審議關聯交易過程中的利益衝突,使得董事會、股東大會公平面對關聯交易,這也爲關聯交易的審議創造了一個公平的環境。
重點審議制度
二是重點審議制度。從實踐中來看,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主要有兩類:
- 其一,公司本身並無需求的關聯交易,該種關聯交易的發生純粹爲了交易對方的利益;
- 其二,價格有失公允的關聯交易,該種關聯交易雖爲公司所需要,但交易價格背離市場價格,有失公允。
爲此,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關注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應當關注是否可能損害非關聯股東的利益,必要時,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專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