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背书
限制背书,实际上是对背书人担保责任或被背书人权利加以限制的背书。
限制方式
在背书中进行特别内容的记载,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的限制,就构成限制背书。
类型
限制背书主要有:
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这并不意味着该汇票绝对不能再转让,而只是表明该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再可能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这时的转让只是一般指名债权的转让,其效力与背书转让的效力有很大不同:
- 受让人虽然取得转让人所有的票据上的权利,但无论受让人的善意与否,均不承认对人抗辩的切断。
- 受让人即使经交付而取得票据,也并不承认其当然的票据权利人资格,所以,无论其善意与否,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只有在受让人持有票据,又无对抗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利。
- 票据转让后,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意义,在于排除背书转让的效力,保持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并防止在受到追索时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人记载的限制背书与出票人的限制背书都有避免对人抗辩切断、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背书人的限制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指示证券性的丧失,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记载该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对其直接后手一个人上,对此后的后手受让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于持票人来说,背书人限制背书以外的各个背书,仍为普通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一切效力。
附条件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
- 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
- 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
- 分别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被背书人的背书;
-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所以,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