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離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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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離婚主義,是指法律對享有離婚權的主體資格或離婚理由設定嚴格條件予以限制的立法原則。

主要觀點

許可離婚

限制離婚主義承認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強調無合意即無婚姻,否定包辦強迫他人締結婚姻;從根本上否定了婚姻的不可離異性,許可離婚主義普遍取代了禁止離婚主義;承認男女平等,在理論上肯定夫妻雙方均享有離婚的權利,劃清了與專權離婚主義的界限。

另一方面,限制離婚主義立法堅持認為,離婚是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解救。

限制離婚

限制離婚主義允許離婚,但認為應給予一定限制。其對離婚設定的限制主要有兩類:一是限制離婚主體,二是限定離婚理由。

對離婚主體的限制是指法律對行使離婚請求權婚姻當事人的限制,通常只允許由夫妻一方決定婚姻關係存廢的立法原則。法律只允許無過錯方請求離婚,過錯一方無權請求離婚,把不准無過錯方要求離婚、准許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被作為對配偶一方過錯作為的懲罰。

對離婚理由的限制,是指非具備法定事由,不得離婚的立法原則。法律明文規定了具體的離婚理由,婚姻只有發生法定情形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時才可以依法解除。法定離婚理由,通常包括兩類:一是可歸責於配偶一方的事由,如遺棄、虐待、通姦等;二是不可歸責於配偶任何一方的事由,如夫妻一方患有不治之症、生死不明、有無法克服的生理障礙等。其中,第一類原因佔主導地位,是立法限制離婚的本意所在。由此,限制離婚主義也被稱為有責離婚主義或者過錯離婚原則。

立法例

在世界範圍內,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數百年間,大多可離婚的國家和地區,均在法律中嚴格限制當事人提出離婚之訴的條件,對法院准許離婚裁決作了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