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權行為導致離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法請求的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主體只能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且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僅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非財產損害賠償。對於財產損害,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對於非財產損害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