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送達
電子送達,是指法院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信息化手段,將送達文書的電子版本發送至受送達人的接收終端的送達方式。
隨著社會科技水平的不斷發展,電子技術和手段在人們的生活中發揮著愈加重要的作用,既節約了溝通交流的成本,又提高了文件傳遞的效率。因此,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電子送達確定爲法定的送達方式,奠定了電子送達的合法化地位。
適用條件
由于電子送達屬于新興事物,因此立法者也對其適用予以較多的限制:
- 電子送達的前提是受送達人同意,並向法院提供電子送達的地址,法院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 電子送達的文書只能是涉及訴訟程序問題的各種通知書,判决書、裁定書、調解書等關涉當事人實體權益或其他較重要事項和權益的文書目前還不適用電子送達。
送達日期之確定
由于電子送達無法直接簽收,因而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爲相關電子文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