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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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內容

行為主體

本罪為身份犯,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成立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並不從事公務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行為主體。

行為內容

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其一,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於行為人的職務行為時,行為人以職務行為或者允諾實施或不實施職務行為作為條件,實施受賄行為。

其二,必須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且數額較大(根據司法實踐,5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這裏的財物不僅包括金錢和實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

其三,不管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為他人謀取了利益。

其四,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成立本罪。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不包括單純違反地方性規定的行為。

責任形式:故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會發生侵犯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處罰

根據刑法第16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

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