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給付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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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爲、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爲,又可分爲受益人的行爲、受損人的行爲和第三人的行爲。基於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爲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基於受益人的行爲

基於受益者的行爲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爲可以是事實行爲,也可以是法律行爲。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佔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後者如無權處分人將他人之物對於第三人爲有效處分。

在司法實踐中,基於受益人的行爲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有:

  1.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這又因無權處分是有償處分與無償處分、受讓人是善意與惡意而有不同的效力:無權處分人爲有償處分,受讓人於受讓時爲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權。無權處分人因有償的處分行爲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受讓人於受讓時爲惡意,此時受讓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權,原所有人得對其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無權處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向其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2. 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墻壁上張貼廣告牌,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爲節省自己應支出的開支費用,受損人的損失則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喪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種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前所述,這種利益不以必然增加爲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 擅自出租或轉租他人之物。如甲與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甲未返還房屋給出租人乙,而是將其轉租給丙,由此獲得的租金構成不當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4. 侵害他人知識産權或人格權。如無權使用他人知識産權因使用而獲得利益的,可以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再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而獲得利益的,對權利人也構成不當得利。

受益者的上述行爲在有故意或過失時通常也構成侵權行爲,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稱構成了對權利人人格權的侵犯,受損者也由此享有對受益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産生了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受損者可擇一行使。

基於受損者行爲

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爲他人支出費用最爲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爲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基於第三人行爲

基於第三人行爲的不當得利主要有:

  1. 債務人對債權的准佔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
  2. 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
  3. 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於乙的田地中等。

基於法律規定

基於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爲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

基於事件

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沖入乙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乙的飼料等,都是基於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