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6年5月18日 (三) 15:28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於案件勝訴或者約定的法律事務達到特定的結果後,由...”)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于案件胜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服务费用,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一种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一般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当事人先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很少数额的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比例,等律师成功办理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后,再根据完成情况、当事人的收益情况收取约定比例的律师费。当事人收益越大,律师费也就越多,如果败诉,律师也收不到费用。

特征

一、律师风险代理是律师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

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即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另一方处理的协议。虽然律师风险代理是以他人事务的处理为目的,即律师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但是该法律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一般代理的根本区别就是把律师的报酬与案件结果联系在一起。律师风险代理的律师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能否收取报酬,由案件是否胜诉决定。胜诉了,为有偿服务;败诉了,则为无偿,律师不仅不能取得任何报酬,甚至可能损失一笔不菲的前期投入。

与传统代理之比较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

  1. 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
  2. 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
  3. 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
  4. 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收费结构

律师风险代理在收费上呈多样性,常见有如下几种

  1. 全部风险代理或全风险代理: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待案件执行或和解后,将执行款或和解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做为报酬。如果败诉或执行不能,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得不到任何回报。这种形式律师的风险最大。
  2. 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它费用由律师支付。
  3. 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相对于全部风险代理,后二者可谓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适用

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一般此类型案件法律事实相对清楚,涉及标的金额相对较大。但法院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其它费用一般都会由当事人承担。

在知识产权业内,面对维权成本高、赔偿金额低的现状,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用风险代理,一方面可以把自己的预期与律师捆绑,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自己的前期维权成本。因而,近几年,风险代理在知识产权领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存在基础

律师风险代理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的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律师风险代理的委托人是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办理,他人因信任律师才委托。而律师尽管依委托人的意思办理法律事务,但必须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具体的意见。律师风险代理这一目的决定了它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因此,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同意,除法律或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外,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

律师同意风险代理通常会考虑的因素是:

  1. 让客户在启动诉讼时没有经济成本压力,扩大自己的案源;
  2. 如果帮助客户实现目标,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
  3. 代理案件出于经济收益之外的原因,例如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让自己有接触新类型案件或者高质量客户的机会。

规范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此外,对于风险代理,各地的行业协会一般都有相关的收费管理办法。

风险代理之风险

律师风险代理关系中的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和费用。

委托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支付报酬的,如逾期支付、拒不支付、少支付等,都构成违约。

对于律师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所必需的费用,委托人应当予以支付,委托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必要费用的,如逾期支付、拒不支付或少支付等,都构成违约。

二、委托方没有按规定赔偿律师在处理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发生的损失。

律师在执行受托法律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发生的损失,应由委托人负责赔偿。委托人没有按规定赔偿律师的损失,即构成违约。

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角度而言,律师一旦作出承诺,也必然会尽心尽力为委托人办事,否则将承担丧失费用的风险。

三、律师没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法律事务。

在律师风险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一般将案件的实体及程序的权利全部委托给律师,极少有对代理权限制的情况。律师应当以一个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经验的人为标准,谨慎地处理好从立案到执行终结的每一个环节。律师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履行法律事务。律师在处理受托法律事务,因自己的过失,未能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致使受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律师应承担责任。

四、律师没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

在律师风险代理中,律师负有向委托人报告法律事务办理情况的义务。律师的报告义务以委托人的要求或有必要为限。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律师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报告受托事务的情况。在律师风险代理的实践中,委托人未要求报告的,如有报告的必要,受托人亦应及时报告,如在处理法律事务中遇到情势变更等,律师应向委托人报告,以便委托人及时作出决定。

五、律师没有按规定将办理法律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

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将办理法律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不得自己占有,律师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委托人的财产或使用应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财产的,构成侵权,应支付自使用之日起的利息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其财产不论由委托人受取,还是由第三人受取,也不论律师使用财产是否产生收益,只要律师为自己的利益使用了该财产,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风险诱因

风险代理容易让客户和律师事务所产生争议的常见因素包括:

  1. 客户承担风险律师费的前提条件约定不明,双方产生争议;
  2. 客户事后反悔,收到执行款后拒绝支付;
  3. 风险比例约定过高,超出指导价的30%比例,客户事后反悔;
  4. 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律师费无法得到优先支付;
  5. 实现了客户的部分目标,但未能全部实现。

风险防范

对于种种潜在不稳定因素,如要进行规范或者防范风险,首先要明确约定风险律师费支付的前提,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语言不详;其次,不要超出30%比例;再次,对客户信誉进行评估;最后,事先了解可能发生的其他法律风险,例如客户是否会进入破产程序,是否有资产清偿律师费。

比较法

根据法学教授Herbert Kitzer在2004年的一本书中所述,截止该年允许风险代理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多米尼加、发过、希腊、爱尔兰、日本、新西兰、英国及美国。在立陶宛,人身损害案件中也允许风险代理。最近 ,比利时也开始接受风险代理了。

美国

在美国,风险代理收费被称为contingent fee,或者contigency (fee)。

该国立法在刑事诉讼及部分类型的家事诉讼中一般禁止风险代理,美国律师协会《执业行为示范规则》1.5(d)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风险代理主要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

该国多数立法要求风险代理收费“合理”,一般限于最终获赔金额的“33%~45%”。但在部分个案中,风险代理收费几乎等于全部最终获赔金额。对此,有人批评道:这些案件的委托人将风险代理当做报复的“工具”,他们的目的在于惩罚被告方而不在于获得赔偿,因此他们才愿意提供大额的风险代理费用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当然了,这类个案是极少见的,并为多数立法所禁止。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内华达州,该州赌场起诉盗窃多用此“工具”。当然了,他们的动机也不在于获赔,而在于对败诉的恐惧。这类案件中,律师的目的也不是获取微少的风险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