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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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認定

偽造不僅包括無權製作身份證的人擅自製作居民身份證而且包括有權製作人製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

變造居民身份證,是指對真實有效的居民身份證的非本質部分進行加工、修改;如果對真實有效的居民身份證的本質部分進行加工、修改,則屬於偽造居民身份證。如更改真實身份證的姓名、照片的行為,應認定為偽造居民身份證。

有爭議的是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是否構成僞造居民身份證件罪或其共犯。對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四種做法:

  1. 認定為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2. 認定為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共犯
  3. 將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並利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一般違法活動的行為認定為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4. 不認定為犯罪。

張明楷教授認爲,對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

處罰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3款規定,犯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