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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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性質

並非結合犯

入戶盜竊並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罪的結合犯,因為如果拆開入戶與盜竊分別判斷,入戶行為可能並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行為也不一定成立盜竊罪。由於入戶盜竊不是結合犯,所以,既不要求入戶行為本身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要求盜竊數額較大。

亦非牽連費

入戶盜竊也不是牽連犯,因為單純的入戶行為與單純的盜竊行為本身不一定分別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與盜竊罪。所以,“入戶盜竊”成立盜竊罪並不是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的法律根據。

「入戶」的認定

“入戶”並不是盜竊行為本身的組成部分,而是限制處罰範圍的要素(同時為違法性提供根據)。

所以,一方面,合法進入他人住宅後盜竊的,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雖然刑法第264條沒有明文表述為“非法入戶盜竊”,但是,如果將合法入戶後的盜竊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就不當擴大了處罰範圍,特別是擴大了親屬間、朋友間小額盜竊的處罰範圍。

另一方面,只要是非法進入他人住宅並實施盜竊的,即使非法進入住宅時沒有盜竊的故意,也應認定為盜竊罪。例如,為了實施詐騙行為而入戶,因詐騙未得逞而乘機實施盜竊行為的,應認定為入戶盜竊;即使不是以實施犯罪為目的,只是以實施一般違法行為為目的入戶,入戶後實施盜竊行為的,也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此外,在戶外為入戶盜竊的正犯望風的,是入戶盜竊的共犯。

構成盜竊罪的條件

在張明楷教授看來,入戶盜竊成立犯罪,要求行為人竊取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包括兩種情形:

其一,入戶盜竊具有客觀價值的財物的,雖然不要求達到數額較大,但也要求達到一定的數額。例如,入戶盜竊他人價值一二百元的財物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其二,入戶盜竊他人不具有客觀價值但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財物。例如,入戶盜竊他人有保存價值的照片、信件的,也可能認定為盜竊罪。但是,入戶盜竊客觀價值與使用價值均低廉的財物的,不應認定為盜竊罪。例如,非法進入農戶竊取一兩個雞蛋之類的財物的,不宜認定為盜竊罪。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