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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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店一年,是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的特許人特許經營資格的簡要概括,是指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一年。

規定“兩店一年”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利益,防止特許經營欺詐。雖然《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責任,特許人在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即開展業務的事例仍屢見不鮮,導致在涉及特許經營合同撤銷訴訟中,“兩店一年”已成為被特許人的主要訴訟武器之一。

對於直營店的認定

“直營店”必須滿足何種條件?《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沒有作出規定。2011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訂的《關於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將其認定為:“特許人利用其經營資源,直接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直營機構”。儘管該指導意見規定的仍比較原則,但仍不失為我們在認定直營店時的重要參考。

“兩店一年”規範的性質:管理型規範

對於“兩店一年”規定屬於效力性規範還是管理性規範的問題,一度存在爭議。可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違反後果來看,第24條第1款規定了罰款的行政責任,而沒有規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最高法院的態度。

在廣西高院請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8號】中,最高院知識產權庭經批復認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關於“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特許人不具備上述條件,並不當然導致其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三)當事人的主觀態度。

從合同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後果看,是對合同行為作出的較嚴厲的否定性評價。多數情形下,被特許人對於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是明知或應知的,合同的簽訂並未違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並且也沒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僅以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即確認合同無效或允許當事人予以撤銷,極有可能違背了合同簽訂時雙方的真實意願,也不利於交易的穩定。

(四)“兩店一年”的持續時間。

“兩店一年”雖然是法定的硬性條件,該條件的滿足卻處於一個變動狀態。有些情況下,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合同前不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但在合同簽訂後、糾紛產生前,特許人又具備了該條件。

因此,該條件並非特許人不可以改正的錯誤,不宜以此為由徑行確認合同無效或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