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亦稱協議離婚、雙方自願離婚,謂夫妻以解銷婚姻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
協議離婚是在當事人雙方合意的情況下達成的,採取這種方式離婚,不僅手續簡便,而且使當事人雙方能夠友好地分手,避免了當事人在法庭上當眾相互指責造成更深的敵對情緒,從而使當事人能在沒有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平心靜氣地達成合乎雙方意願的協議。
程序
協議離婚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要求。在許可協議離婚制度的國家中,依照接受和辦理協議離婚的機關的不同,分為三種程序:
戶籍申報程序
協議離婚經由戶籍機關辦理。例如《日本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須由夫妻雙方依戶籍法的規定向戶籍機關申報登記在案。
行政登記程序
離婚協議須依行政程序獲得批准。
墨西哥民法典婚姻篇第272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應親自到其住所地的民事登記處官員面前聲明,由民事官員製作一項記錄,載明他們的離婚請求,並在15日內傳喚雙方前來確認上述記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表示同意,民事登記處官員就應宣佈他們離婚。」上述戶籍申報程序也是一種行政登記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雙方自願離婚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此亦屬行政登記程序。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査,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司法裁決程序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裁決才發生法律效力。
《法國民法典》第230條規定:「如夫妻雙方共同請求離婚,無須說明其原因,夫妻雙方僅應將處理離婚後果的協議草案呈報法官批准。」奧地利的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離婚,並就離婚後有關問題達成協議,由法院判決加以批准。
反悔
協議離婚後,能否對離婚協議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該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對於已經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的情形,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而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為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因此,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的法定理由後,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然該解釋第九條對於在協議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上也明確了可撤銷、變更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相關條款中所涉及的財產範圍,為離婚協議中明確的財產;對於協議中未涉及的雙方共同財產,均不受此解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