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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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組織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

特徵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是最典型的法人,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法人是與自然人並列的一類民商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主體性資格,具有法律主體所要求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以自己的財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類型,體現了法人的最本質特徵。

是社團法人,具有社團性

依法人內部組織基礎的不同,可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司屬於社團法人。公司的社團性表現為它通常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組成。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社團性,其股東為2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同樣體現了公司的社團性,只是法律允許存在例外情形。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社團性的例外情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二是國有獨資公司,在這兩種公司中,都只有一個股東。但是社團性除了含有社員因素外,還含有團體組織性,即不同於單個的個人的特性,而是一個組織體,就此特性而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同樣體現了公司的社團性。

是營利法人,具有營利性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設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運作,都是為了謀求經濟利益。為此,公司必須連續不斷地從事某種經濟活動,如商品生産、交換或提供某種服務。公司的營利性特徵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立法所確認,從而成為公司的基本特徵。

公司的營利性是公司區別於非營利性法人組織的重要特徵。營利法人的宗旨是獲取利潤並將利潤分配於成員(出資人或股東);而非營利法人的宗旨是發展公益、慈善、宗教、學術事業,它們即使從事商業活動、賺取利潤,也只是以營利為手段,旨在實現與營利無關的目的,而且其營利所得不能直接分配於成員。區分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主要法律意義在於對其設定不同的設立程序、賦予不同的權利能力、適用不同的稅法等。

公司的營利性實質上是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的反映。公司只有以營利為目的,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讓股東收回投資,並進而實現盈利。法律承認並保護公司的營利性,方能鼓勵投資、創造社會財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我國公司法第4條將股東的資産收益權作為股東的第一項權利加以規定,體現了公司的營利性特徵。

法人資格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人資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條件:

  1. 須依法設立:公司的依法設立主要是指設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設立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領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有的公司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的設立還須經審批程序。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必須依照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公司法第6條第1款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 須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3. 須具備必要的財産:一定的財産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應有其可控制與支配的財産,以從事經營活動。
  4. 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
    1. 須有獨立權利:原則上,對於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幾乎是與自然人一樣的獨立實體。公司若要與自然人一樣,就必須擁有權利。這些權利是非常廣泛的,如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産包括不動産的權利、起訴和應訴的權利以及在公司目的範圍內從事任何合法的經營活動的權利。但是,基於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質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婚姻權、繼承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人格尊嚴權等權利,又如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某些權利應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與其經營範圍相一致。
    2. 須能獨立承擔責任

名稱

公司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選用,但必須標明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公司名稱屬於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公司法第25、81條),也為公司登記事項之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

組織機構

公司必須具有完備的組織機構。規範的內部治理結構是公司法人不同於很多其他法人組織的重要標志之一。公司作為法人並無自然實體,必須設立公司機關以決定和實施公司的意志。公司健全的組織機構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實現的組織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依據我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大體相同而略有差異,主要表現為前者有較多的靈活性而後者有更強的規範性。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監事會。

經營場所與住所

公司要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它是公司實現其設立目的實施經營的地方;公司還必須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與其場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住所是公司法律關係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書狀之送達均以此為標準。依我國公司法第10條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權利能力

私法上的權利能力是指一種主體性資格,是法律賦予私法主體從事私法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權利能力是指公司作為法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這種資格是由法律賦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具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

行為能力

公司行為能力,是指公司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財產

公司法第3條第1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産,享有法人財産權。」

公司的財産一般被稱為公司資産,包括由設備、材料、工具等動産和房屋、土地等不動産以及貨幣組成的有形財産,也包括企業名稱、工業産權等無形財産。

公司成立時的原始財産由股東出資構成,股東可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産權等方式出資,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對貨幣出資金額的比例限制。2013年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成立時的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即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但新法規定,一旦股東認繳了出資額或認購了公司股份,股東就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並應以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公司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繳納出資後,其出資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公司,構成公司的財産。

公司的財産與股東個人的財産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産的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據。

責任

公司獨立承擔責任

公司必須在依法自主組織生産和經營的基礎上自負盈虧,用其全部法人財産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公司法第3條第1款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之有限責任

公司獨立承擔責任,就意味著股東除承擔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外,不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即股東的有限責任。這也是公司與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形態如合夥、個人獨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的本質區別之一。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之直索責任

如果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或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制度而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得否認其有限責任,而由股東承擔無限責任。這在公司法理論和制度上稱為公司法人格否認股東的直索責任,英美法稱為「刺破公司面紗」。我國現行公司法也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0條)。

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公司作不同的分類,而每一種分類均有其法律上之意義。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各種分類標準都有一定的相對性而不是絕對的。儘管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兩種類型的公司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法理論上是存在不同類型的公司的,即使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而將其分別歸入不同類型的公司分類之中。

按股東責任範圍

以公司股東的責任範圍為標準,即以公司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這是最主要的公司分類。

  • 無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
  • 兩合公司,是指部分無限責任股東和部分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前者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後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
  • 股份兩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股東和部分僅以所持股份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共同組建。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數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在公司發展歷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兩合公司之後産生較早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會上廣泛籌資、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公司可以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方式和分權制衡機制以及股東有限責任等特點,特別適合於大型企業的經營,現今已成為十分重要的公司形式。我國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一予以調整。
  •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在公司的發展史上,有限責任公司出現得較晚,由於它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優點並克服其不足,所以這種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國得到了迅速發展。我國公司法也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主要公司形式予以確認。

因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與股份兩合公司這三種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數量已經很少,特別是股份兩合公司。我國公司法未對此三種公司作出規定。但在不少西方國家的公司法上,仍然存在此三種類型的公司,儘管其數量只占少數。所以,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以自己的財産獨立承擔責任。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按股份轉讓方式

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轉讓和流通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

  • 封閉式公司,又稱不公開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設立公司的股東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轉讓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於封閉式公司。
  • 開放式公司,又稱公開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開招股,股東人數通常無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市場公開自由轉讓的公司。這種公司事實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並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開放性,都可以申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和募集資金,而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也就無法通過此方式募集資金。

所以,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於封閉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屬於開放性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閉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開放式公司。

按信用基礎

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來源和責任承擔依據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資合公司。

  •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對外信用主要取決於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故人合公司的股東之間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關係。無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 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規模而非股東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公司。由於資合公司的對外信用和債務清償保障主要取決於公司的資本總額及其現有財産狀況,因此,為防止公司由於資本不足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多國法律都對資合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作了較嚴的規定,如強調最低註冊資本額、法定公示制度等。我國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限制,但也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 人合兼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於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規模,從而兼有兩種公司的特點。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屬此類公司。

所以,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以人合為主但兼具資合性質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

按公司間之關係

以公司相互之間的法律上的關係為標準,亦即以公司之間在財産上、人事上、責任承擔上的相互關係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

  •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於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於領導、支配地位。
  •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我國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徵,不在於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於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
  •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産,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決定。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按國籍

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亦即以公司在哪一國登記註冊並取得主體資格、受該國法律管轄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跨國公司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允許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但外國公司屬於外國法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該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而産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屬外國公司承擔(公司法第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