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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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權利能力是指公司作為法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這種資格是由法律賦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具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

取得與喪失

公司權利能力的起始時間與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公司的權利能力於公司成立時産生,至公司終止時消滅。那麽,公司何時成立、何時終止,就是確定公司權利能力産生和消滅的關鍵。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自其依法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自其解散並注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終止其民事權利能力。具體而言,依照我國公司法第7條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權利能力取得之時。同樣,依照公司法第188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因此,公司注銷登記之日,即為公司權利能力喪失之時。

限制

公司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有較大不同。公司權利能力多屬於特別的民事權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質的限制。主要有:

性質上的限制

公司畢竟為擬制人格,其本身並非為具有新陳代謝功能的生命體,故凡與自然人自身性質相關的權利義務,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專屬於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婚姻權、繼承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公司都不享有。

目的範圍的限制

公司作為營利性法人,其所持續經營的事業或業務記載於公司章程,登記於公司營業執照,稱為經營範圍,亦即公司設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其一,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未規定的,公司不得經營。
  • 其二,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依法登記,經依法登記的,才産生公示的效力。
  • 其三,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還必須依法進行批准,否則,公司不得經營。如經營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須經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批准。
  • 其四,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 其五,公司需要變更其經營範圍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並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才可以變更其經營範圍。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體性資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權利能力,這是由公司的目的事業或者說經營範圍所决定的,所以一個服裝公司與一個房地産公司的權利能力是不同的,一個證券公司與一個保險公司的權利能力也是不同的。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