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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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

  • 【對年利率之限制】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對複利之限制】
    •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對逾期利率之限制】
    •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