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我國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此規定,公司均應當按照公司法會計法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聘用會計師事務所承辦公司的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應由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决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决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内容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 一是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即公司應當依法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和製作財務會計報告。
  • 二是收益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股東會的决議,將公司利潤用于繳納稅款、提取公積金公益金以及進行紅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