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更能體現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反映了保證的作用在於補充債務人履行能力的不足。
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責任,需要有當事人的明確約定。
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此項拒絕承擔責任的權利,即為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為抗辯權的一種,其效力在於阻止債權人請求權的效力發生。
保證人需主張先訴抗辯權,沒有保證人主張,法院一般不應主動適用。但在實踐中,除非保證人明確放棄先訴抗辯權,應視為保證人已主張先訴抗辯權,因為訴訟的提起往往是由於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人保證責任之免除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僨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