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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6年10月28日 (五) 11:34 由
Liulingbowen
(
對話
|
貢獻
)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
追索權利
,可以再向其他
匯票
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
,直至匯票上的[債...”)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
差異
) |
下個修訂→
(
差異
)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
追索權利
,可以再向其他
匯票
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
,直至匯票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滅爲止。
再追索金額的確定
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
利息
;
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參見
追索
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