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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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本人所有,并各自独立享有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对方的支配和干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

按此制度,夫和妻各自所得财产及其孳息都归各自所有,配偶没有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之分,也无所谓特有财产。婚姻成立不改变彼此的财产关系,婚姻共同生活所生费用由夫和妻共同分担。长期共同生活使夫妻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以免失之偏颇。

分别财产制不否认夫妻因配偶身份带来的伦理变化,肯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历史沿革

资产阶级在建立国家过程中,倡导人生而平等,人人具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和干涉。在婚姻家庭领域,没有夫权,只有男女平权,妻与夫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各自拥有独立人格,互不干涉。以夫妻别体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分别财产制正符合此价值观,分别财产制也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相符合,因而得到不少国家法律的肯定,影响日益扩大。

分别财产制源自英国。随著历史上英国对世界影响的扩大,英国法观念传播到许多地区。至今,分别财产制是英美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价值

分别财产制肯定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反对夫权和男尊女卑,具有积极意义。从理论上看,它是最典型的夫妻平等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可以满足部分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特殊需要:

一、对夫妻双方均具有较高经济收入或有较多财产的婚姻而言,分别财产制是合适的。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各自保持财产独立和经济独立,方便夫妻各方行使其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民事交易的发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从涉外及其他复杂民事交往看,分别财产制有较大的适应性。中国大陆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与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夫妻财产制有较大差异。不同法域居民交往,或者中国居民与外国人缔结婚姻,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利益处理时,分别财产制能给不同文化背景的婚姻当事人提供方便。

三、分别财产制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有助于夫妻避免因财产或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影响感情或婚姻关系稳定。

不过,迄今为止,“基本权利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在所有地区始终存在”,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子,男女两性各自拥有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存在明显差距;妇女承担著大部分的家庭劳动。如果没有其他法律和社会制度配套,普遍实施分别财产制,极易形成夫妻在财产权利与义务的事实上不平等。为了弥补分别财产制的不足,保护家庭主妇利益,即使在普通法国家,也有的用婚姻财产制取代分别财产制,或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采用公平分割原则,而不问是否为分别财产。

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之财产权利与义务

一、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归本人所有。对于某项财产的归属,夫妻有争议的,主张该项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夫妻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则该项财产依法应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二、夫妻一方对其全部个人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利。原则上,夫妻任何一方作为其个人财产所有者对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同时应承担所有相应的财产义务。

三、夫妻双方对婚姻共同生活所需承担平等的财产或经济责任。夫妻双方应该根据各自能力合理分担家庭生活的开支和责任。夫妻一方如果婚后没有收入或财产,但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子女或老人,协助对方从事其职业或行业,应该视为该方已履行对共同生活的负担。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

终止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均导致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夫妻双方协议变更夫妻财产制度,同样导致原先实行的分别财产制的终止。由于分别财产制下,夫妻通常没有共同财产,故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但依法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的财产,仍需要进行分割。凡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分割时必须遵照此原则进行。

实施分别财产的夫妻,对外产生财产责任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约定,该债务依法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婚姻双方共同承担。终止分别财产制时应一并确定清偿责任。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后,无个人责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已垫付的份额。分别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了特别贡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之规定,已作出特殊贡献一方离婚时依法享有补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