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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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鑒定,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指派或聘請具有某種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或判斷的訴訟活動。

意義

對與犯罪活動有關的物品、痕跡、人身、屍體進行鑒定,可以幫助偵查人員分析判斷案情,明確偵查方向,確定偵查範圍;也是取得案件證據,弄清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一種重要手段。

鑒定人

在刑事偵查中,凡案件涉及某些關於科學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而為偵查人員所不能解決時,就必須邀請或指定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科學技術鑒定。我國刑事偵查中的鑒定,通常是由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必要時,也可請有關部門具有專門科學技術知識的人作為鑒定人。

鑒定人的條件是:

  1. 要具備解決案件中某種專門性問題的專業知識或技術;
  2. 與本案無關的自然人,即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
  3. 必須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

種類

鑒定分為: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書法筆跡鑒定、指紋鑒定、腳印鑒定、化學鑒定、司法會計鑒定和工藝技術鑒定。

鑒定結論

鑒定人應及時就指定的事項進行鑒定,並寫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偵查人員對鑒定結論若有懷疑或有問題,可以要求鑒定人補充說明,或補充鑒定,必要時可以更換鑒定人,重作鑒定。鑒定結論若用作證據使用,應當將結論告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見,提出合理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當然,這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