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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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權是基於犯罪行為對犯罪人實行刑罰懲罰的國家權能,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其內容表現為國家對犯罪人實行刑罰懲罰。

與刑罰權相對應的是犯罪人承受刑罰的義務,國家刑罰權與犯罪人的刑罰承受義務之間的關係,就是刑罰法律關係

一般的刑罰權與個別的刑罰權

刑罰權分為一般的刑罰權與個別的刑罰權。

  • 只要發生犯罪,國家就可以對犯罪人實行刑罰懲罰這種一般、抽象意義上的刑罰權,就是一般的刑罰權
  • 發生具體的犯罪時,國家可以對具體犯罪人實行刑罰懲罰的這種個別、具體意義上的刑罰權,就是個別的刑罰權

刑罰權之內容

刑罰權的內容包括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

  1. 制刑權是國家立法機關在刑事立法中創制刑罰的權力,其內容主要包括確定刑種、建立刑罰體系、規定刑罰裁量的原則、刑罰執行方法與制度,以及具體犯罪的法定刑。
  2. 求刑權是指對犯罪行為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力。這種權力原則上由檢察機關行使,但國家也將部分輕微犯罪的求刑權賦予被害人(自訴)。
  3. 量刑權是法院對犯罪人決定科處刑罰的權力。這種權力只能由法院在認定有罪的基礎上行使,其內容為決定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是否適用緩刑等。
  4. 行刑權是特定機關將法院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付諸現實執行的權力。執行非刑罰措施不是行刑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