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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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亦称七去七弃,是在中国及东亚部分地区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条件,当妻子符合七出中的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出妻或休妻是逼迫妻子离婚的意思,《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彊矣。”杨倞注:“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

从其内容来看,七出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借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

内容:七去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七去之内容如下: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 “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2. “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3. “淫”: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因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4. “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5. “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6. “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7. “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之内容与之类似,其七款,依唐令之规定为: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夫之父母),四、口舌(多言),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历史沿革

“七出”与“三不去”最早见于汉代成书的《大戴礼记•本命》中,可能部分反映周朝的婚姻制度以及当时儒者心目中的理想状态。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沈溺于家室之乐,“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就愤而休妻。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而其中仅有七出属于是丈夫或夫家单方面要求的离婚。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仍较不严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离婚其中一方不服而兴诉讼时,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作审判。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到清代。

传统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对于七出制度对女性不公的批判,白居易有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明代的宋濂、清中叶的俞正燮等人都曾批判过,俞正燮写了《节妇说》、《妒非女人恶德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连同传统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许多知识分子们的广为批判。但清末1909年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应于七出的相关规定法律,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部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国初年。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

制度价值

七出在古代中国,代表了一种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结束,但另一方面却同时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规定。这规定使得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处于弱势,丈夫一方能较主动地决定婚姻的延续与否。

但另一方面,对于传统中国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致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限制

在传统中国,七出这个规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唐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经帮舅姑服丧、娶妻时穷现在富有、以及“有所受无所归”(应是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后可能无家可归)。

但另外尚有义绝之规定,亦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上,如《唐律》规定是若犯恶疾及奸者,即使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条件,丈夫仍可以要求休妻。否则,丈夫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