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
協議解除在大陸法系稱爲合意解除、解除契約或反對契約,是無解除權的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以第二契約解除第一契約,使第一契約的效力溯及消滅。“買賣契約因合意而締結,同樣,在契約開始履行之前,它也因相反的合意而解除。”
協議解除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爲必要,解除行爲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
協議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爲既然允許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合同,也應該允許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情况下協商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對協議解除的立法規定。
爭議:將協議解除歸入合同解除制度是否合理
大陸法系認爲,合意解除與民法所規定的合同解除在性質上根本不同,不適用民法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定,其效力應依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中國法把協議解除作爲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爲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判若兩制,而是認爲既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爲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幷不因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爲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爲等。批評《合同法》將協議解除歸爲合同解除制度的,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