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称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无解除权的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使第一契约的效力溯及消灭。“买卖契约因合意而缔结,同样,在契约开始履行之前,它也因相反的合意而解除。”
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为既然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合同,也应该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情况下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协议解除的立法规定。
争议:将协议解除归入合同解除制度是否合理
在德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上,其合同解除就是指的单方解除,以一方违约为解除权产生的原因。在中国法律上,合同解除不仅包括单方解除,也包括协议解除,幷且单方解除的条件也不以一方违约为限。大陆法系认为,合意解除与民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不适用民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其效力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中国法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判若两制,而是认为既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幷不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批评《合同法》将协议解除归为合同解除制度的,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