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称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无解除权的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使第一契约的效力溯及消灭。“买卖契约因合意而缔结,同样,在契约开始履行之前,它也因相反的合意而解除。”
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为既然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合同,也应该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情况下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协议解除的立法规定。
争议:将协议解除归入合同解除制度是否合理
在德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上,其合同解除就是指的单方解除,以一方违约为解除权产生的原因。在中国法律上,合同解除不仅包括单方解除,也包括协议解除,并且单方解除的条件也不以一方违约为限。
大陆法系认为,合意解除与民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不适用民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其效力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中国法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判若两制,而是认为既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批评《合同法》将协议解除归为合同解除制度的,大有人在。
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合同法》第93条第1款)。
在采用合同形式解除既有的合同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约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既有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幷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解除权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法律也予允许幷加以提倡。
要约与承诺
由于协议解除的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
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幷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
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表示。
裁判
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法国民法典》规定,凡是解除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第1184条第3项)。这种程序比较复杂,实行起来不方便。中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或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效力
采取协议解除的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完这些手续的日期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合同法》第96条第2款)。在合同解除不需办理上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的生效之时,或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