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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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为了保护受许人,防止商业欺诈行为,法律通常会对特许人的主体资格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但对于受许人,法律通常幷无限制性规定,其只要符合特许人所设定的条件,就可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义务

受许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 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2. 合理行使特许经营权;
  3. 协助特许人履行合同;
  4. 接受特许人监督、指导。

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活动是双务、有偿的,受许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相关的特许经营费用,这也是其获得特许经营权所应当支付的对价,当事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受许人需要支付的费用作出约定。

合理行使特许经营权

所谓合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义务,是指受许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和方式行使特许经营权。要求受许人合理行使特许经营权,一方面是为了维持特许经营体系的一致性,保证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受许人滥用特许经营权,损害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的利益。

协助特许人履行合同

所谓协助义务,是指受许人在特许人按照约定进行培训、指导等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参与、配合、告知等协助义务。受许人的协助义务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参与义务
受许人应当按照约定,参与特许人提供的培训、指导等活动。为保持特许商业经营体系的一致性、保证受许人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在特许经营活动开展前及持续中,特许人通常会对受许人进行一定的培训,受许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等参与。
配合义务
受许人应当配合特许人依法行使正当的指导和监督,幷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例如,被特许人应当允许特许人合理地进入其经营场所,以便特许人进行检查。此外,被特许人应当允许特许人合理地查阅其会计账簿。
告知义务
在第三人侵害特许人权利或者就特许人授权受许人使用的权利提出权利主张时,受许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特许人。[注 1]如前所述,在受许人知道第三人对特许人许可其使用的权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侵害相关权利时,应当及时将相关的情况报告给特许人。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

受许人在违反因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受许人也应当负担一定的附随义务,如应当及时将相关的技术材料等返还特许人。例如,在“上海某某某节能环保房屋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1]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其节能、环保、保温、隔音、保护生态等房屋建筑等专利技术以及商业秘密等,受许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但在合同解除后,受许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将上述商业技术秘密资料返还给特许人。

接受特许人监督、指导

由于特许经营活动通常会涉及相关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业经营模式等的运用,因而,受许人通常难以单独实施,其往往需要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同时,为了保证特许经营的产品质量、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整体商誉,特许人应当有权对该产品的质量进行一定的检查和监督,如通过抽样分析、取样检查、培训等方式对受许人的产品质量进行控制,受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的检查和监督。此外,特许人也有权全面了解受许人特许经营的真实情况,从而确定相应的定期费用等。各国法律一般也都对受许人接受特许人监督、指导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注 2]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第6项的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当然,特许人的监督、指导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特许经营活动。

注释

  1. 各国法律大多对受许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欧洲民法典草案》第IV.E-4:302条规定:“根据《欧洲民法典草案》第IV.E-2:202条的规定,受许人应当向特许人告知以下信息:(a)第三人对特许人所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主张权利;(b)第三人侵害特许人所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
  2. 如《欧洲民法典草案》第IV.E-4:304条规定:“(1)受许人应当许可特许人进入其经营场所,以检查其是否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方法和指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2)受许人应当许可特许人对其账册进行查询。”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