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
法律意義
住所是確定自然人各項私法關係空間效力的基本法律依據,其意義主要表現在:確定債務履行地、司法管轄地及登記主管地,等等。
住所之確定
戶籍所在地
按照《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爲住所。
自然人在獨立生活之前,一般與父母構成一“戶”。父母住所也就是該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應登記于戶籍,故自然人未將戶口遷出父母之“戶”前,基本上不可能擁有自己獨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遷徙自由原則,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設定。但在我國既有體制下,住所依附于戶籍,而戶籍變更受到嚴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設定自由受到極大限制。
經常居住地
自然人可能實際上幷不以住所爲生活的中心場所。此時,住所對于確定私法關係空間效力已無實質意義。鑒于住所地必須與戶籍所在地一致,而戶籍所記載的住所地又僅限一處,《民法通則》第15條後段對此作出變通規定:“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所謂“經常居住地”,依照《民通意見》第9條的解釋,是指以長期居住爲目的,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另外,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爲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