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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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抵押,就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向一個或幾個債權設定抵押,這些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大於抵押物價值的情形。

立法

擔保法:禁止

《擔保法》第35條曾規定: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産抵押後,該財産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易言之,《擔保法》是禁止超額抵押的。應當說,《擔保法》制定之初,因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建立,國家的整體法治環境和信用環境都很差,爲了防止“三角債”,遏制欺詐行徑,禁止超額抵押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物權法:不再禁止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建立並逐步完善的今天,如果仍然禁止超額抵押,就會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1. 要做到抵押財産的價值始終大於被擔保的債權,就必須要對抵押財産進行評估,而由此就會增加交易成本。况且,抵押財産的價值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也許設定抵押權時抵押財産的價值確實低於被擔保的債權,但是此後很可能大大超過了。所以,《擔保法》禁止超額抵押沒有太多的可行性。
  2. 設定抵押權本來就是當事人的民事活動,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如果債權人願意接受超額抵押,法律上爲什麽一定要加以限制呢?
  3. 禁止超額抵押嚴重的限制了債務人的融資,結果導致號稱“擔保之王”的抵押權遠遠沒有“保證”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運用範圍廣。
  4. 《擔保法》禁止超額抵押的規定使一些登記部門爲了多收費,而以此爲由,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强制當事人對抵押財産進行評估,有的甚至要求一年評估一次。

鑒於《擔保法》禁止超額抵押的上述諸多弊端,《物權法》廢弃了對超額抵押的禁止性規定,不再禁止抵押人以價值低的抵押財産擔保價值高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