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債權額限度
最高債權額限度,是指抵押權人基於最高額抵押權所能够優先受清償的債權的最高限度數額。
這裏所說的是抵押權人“所能够”優先受清償的債權的最高限度數額,而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實際擔保的債權數額,更不是債務人必須清償的債權數額。在最高額抵押權實現之前中唯一能確定的數字就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因此當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到期,抵押權人實現其權利時,就可能出現兩種情形:要麽實際發生的債權數額大於最高債權額限度;要麽最高債權額限度大於實際發生的債權數額。如果是前者,則優先受償範圍以最高限額爲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先受償的效力;如果是後者,則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爲限對抵押財産優先受償(《擔保法解釋》第83條第2款)。
約定
由於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不特定的債權,因此在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合同中應當包括最高債權額限度。如果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合同沒有約定最高債權額限度,則最高額抵押權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