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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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一样,都是随著科技手段的发展,进入到诉讼证据领域之中。因此,在真实性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具体的证据规则适用上,与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

但电子数据又存在自己的独特性:

  • 一方面,视听资料的受众广、门槛低,在数码化时代的今天,一般人都可以轻易地摄制、播放视听资料,而电子数据往往存在代码性特征,接触、阅读、获取、复制、展示电子数据都需要比视听资料更复杂的软硬件,因而在证据的搜集、审查上,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辅助。
  • 另一方面,视听资料具有形象性,诉讼主体能够比较容易地认知视听资料的内容,而电子数据具有更强的抽象性,在阅读和理解上往往也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

在某些情况下,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有一定的交叉,因此,《民诉解释》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