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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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徵、質量、性能等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物品。

特徵

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客觀存在的形態來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內容。

舉證方式

向法院提交物證,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或照片。

證明力

根據《證據規定》,物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一般意義的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無法與原物核對的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